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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張世興律師(即黃葉冬梅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黃葉冬梅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認可之分配表應予撤銷。

破產管理人張世興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雖作成分配表,送請本院於民國10

6 年12月6 日認可並公告之,然經核對後,確認應增列1 名債權人即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54,351元,並應再增列收入即存款存摺利息16,561元、財團費用5,457 元及監查人報酬2 萬元,為此重新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06 年12月6 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於同年月11日公告後,因前開分配表應增加1 名債權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49,054,351元,並應增列收入即存款存摺利息16,561元、財團費用5,457元及監查人報酬2 萬元,經聲請人依職權重為分配,並聲請本院認可更正後之分配表並予公告,以利破產程序之進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