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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簡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32號原 告 亨利百世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