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5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王嘉寧律師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
李育錚律師受訴訟告知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內湖民事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