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5號上 訴 人 丙○○被 上訴人 丁○○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蕭錫証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