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70號上 訴 人 辛○○
己○○庚○○
2樓丁○○戊○○乙○○被 上訴 人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6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並為簡易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6年8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6年8 月2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