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春記商行合資會社間聲請指定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第三人王孝卿承租坐落台北市○○區○○段2 小段236 地號土地,而相對人春記商行合資會社為該筆土地共有人,該土地之地價稅均由聲請人繳納,該法律關係久懸不定,恐影響聲請人權益,為此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指定國有財產局為相對人之財產管理人云云。
二、聲請人本件聲請僅提出土地謄本及土地稅單影本各1 件為據,然經本院命其於5 日內陳明本件聲請之法律上依據,及其與相對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為何,並已於96年10月2 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本院即無從認定其聲請所據為何,及聲請有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