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 請 人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丁○○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與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及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零肆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103 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及丁○○負擔35%,餘由相對人甲○○及丁○○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