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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丙○○

乙○○○丁○○甲○○○上列原告等4 人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政治作戰學校間訴請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第一項聲明(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756,800元,第二項聲明(拆除地上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新台幣39,40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