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