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