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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丁○○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日期:200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