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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5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入會費差額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費差額
裁判日期:200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