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視新都會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