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乙○○
丁○○己○○戊○○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統群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庚○○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智育律師李岳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貳仟肆佰零壹萬參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