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天○○
丑○○被 告 午○○
寅○○酉○○壬○○戌○○卯○○子○○未○○癸○○己○○申○○地○○宇○○巳○庚○戊○○甲○○丙○○乙○○丁○○辛○○
3樓亥○○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