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零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