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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己○○原 告 酉○○原 告 戊○○原 告 庚○○原 告 癸○○原 告 甲○○原 告 卯○○原 告 辛○○

樓原 告 巳○○原 告 子○○原 告 丁○○原 告 壬○○原 告 亥○○原 告 申○○原 告 戌○○

2樓原 告 午○○

8號4原 告 丑○○

樓原 告 寅○○原 告 未○○原 告 丙○○

2原 告 乙○○原 告 辰○○

號4樓前列二十二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零捌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