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之3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借款金額先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