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丁○○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