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弘毅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33,700元㈡房屋坐落土地公告現值:647,510 元
58,500元(公告土地現值)×5,983平方公尺×37/20000(應有部分)=647,510元㈢以上合計:133,700 元+647,510元=781,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