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 告 申○○

卯○○天○○癸○○地○○辰○○寅○○酉○○丑○○亥○○宙○○玄○○未○壬○庚○○甲○○丙○○乙○○戊○○丁○○己○○辛○○巳○○宇○○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被 告 子○○

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楊開倫與被告間無管理人委任契約存在,係依民法債編之法律關係請求,應係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裁判日期:200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