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62號上 訴 人 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25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