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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1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9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趙培宏律師薛雅之律師邱任晟律師被 告 馥記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馥記山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事件,本院於97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前經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依法於96年5 月23日取得坐落於馥記山莊社區之臺北縣汐止市○○段街后小段805 之4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汐止市○○段街后小段899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茲因系爭建物尚未建築完成,且未接用水及污水排放等管線,原告為合法取得使用執照,遂委託他人施作相關建築工程。詎被告拒絕原告接用馥記山莊社區水及污水排放管線,妨礙原告就系爭房地所享有之所有權。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及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除去被告之妨害行為,以回復原告所有權之圓滿狀態等語。並聲明:㈠先位聲明:被告馥記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馥記社區管委會)就系爭建物應容忍並不得妨害或阻撓原告接用馥記山莊社區住戶共同使用之自來水管線、污水排放管線之行為。㈡備位聲明:被告馥記山莊有限公司(下稱馥記公司)就系爭建物應容忍並不得妨害或阻撓原告接用馥記山莊社區住戶共同使用之自來水管線、污水排放管線之行為。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有之系爭建物,於86年11月8 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建造完成,亦未完成第一次建物登記。

則其既未及於社區報備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中列載,又未於建造完成後申請加入成為社區住戶,應非屬本社區住戶。故其自無使用包括社區水及污水排放設施等公共設施之權利。

是以,原告至多僅取得請求成為社區住戶之資格,並非當然成為住戶,被告並無容忍其使用系爭管線之義務。且被告馥記社區管委會就本事件並無同意之權限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爭點整理如下:

甲、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經法院拍賣程序,於96年5 月23日取得系爭房地。

㈡系爭房地所在位置周圍確為馥記山莊社區所環繞。

㈢原告同意繳交社區公共基金25,000元及自來水外管線原始費用128,000 元。

㈣被告馥記社區管委會同意原告及施工人員通行至系爭房地進行施工。

乙、兩造所爭執之事項:原告是否得接用社區之水及污水排放管線?

四、先位聲明:

(一)原告主張:被告馥記社區管委會應同意原告,就系爭建物接用馥記山莊社區住戶共同使用之自來水管線、污水排放管線等語。然為被告馥記社區管委會所否認,並辯稱此非其權限。

(二)經查:被告馥記社區管委會於本院97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時陳稱:就系爭建物欲接用馥記山莊社區住戶共同使用之自來水管線、污水排放管線一事,非其權限範圍,而係屬被告馥記公司方有之權限一事,為原告所不爭執(詳見本院卷第128 頁),則原告主張無同意權限之被告馥記社區管委會,應同意原告就系爭建物接用馥記山莊社區住戶共同使用之自來水管線、污水排放管線,自無理由。

五、備位聲明:

(一)原告主張:被告馥記公司拒絕原告接用馥記山莊社區水及污水排放管線,妨礙原告就系爭房地所享有之所有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及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除去被告之妨害行為,以回復原告所有權之圓滿狀態等語。

(二)被告馥記公司則辯稱:原告既未及於社區報備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中列載,又未於建造完成後申請加入成為社區住戶,自非屬社區住戶,自無使用包括社區水及污水排放設施等公共設施之權利等語。

(三)查系爭房地所在位置周圍確為馥記山莊社區所環繞,雖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原告係經法院拍賣程序,於96年5 月23日取得系爭房地一事,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取得系爭建物時,系爭建物只具房屋外觀而尚未完工,則原告是否當然為馥記山莊社區之住戶,自令人置疑。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為馥記山莊社區之住戶,則其主張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準用第9 條之規定,得使用馥記山莊社區之水及污水排放設施等公共設施,自屬無據。

(四)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雖得請求除去之。惟此項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行使,除行使請求權人須為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以外,尚須相對人係以占有以外之方法而妨害其所有權之人以及其妨害須在客觀上係屬不法為要件。即所謂之妨害,係指對於所有權之不法直接之干擾、侵害而言。至於消極的干涉或鄰地為如何之使用,尚不能謂為妨害所有權。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即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民法第765 條、第767條中段、第773 條分別定有明文。由上可知,土地所有權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為其內容,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換言之,所有權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均不得超越所有土地之界線以外,自不得要求他人土地上之設施亦應供其使用,合先敘明。查本件馥記山莊社區住戶所共同使用之自來水管線、污水排放管線,並未占有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地之上,且原告亦未能證明其所有之系爭房地受有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之情事,則依上揭說明,原告行使民法第767 條妨害除去請求權,尚嫌無據。何況,被告馥記公司所管理之馥記山莊社區住戶所共同使用之自來水管線、污水排放管線,既無礙於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地通行出入,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情形,是依上揭說明,原告行使民法第767 條妨害除去請求權,自無理由。

六、從而,原告訴請㈠先位聲明:被告馥記社區管委會就系爭建物應容忍並不得妨害或阻撓原告接用馥記山莊社區住戶共同使用之自來水管線、污水排放管線之行為。㈡備位聲明:被告馥記公司就系爭建物應容忍並不得妨害或阻撓原告接用馥記山莊社區住戶共同使用之自來水管線、污水排放管線之行為,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暨訴訟資料,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容忍一定行為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