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97號原 告 天○○
子○○
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被 告 午○○
丑○○酉○○辛○○戌○○寅○○癸○○未○○壬○○己○○申○○
1號地○○宇○○巳○庚○戊○○
15號甲○○
1丙○○乙○○丁○○卯○○亥○○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