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 告 茂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被 告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代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丙○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8年5 月25日由甲○○變更為丙○,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茲原告未聲明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丙○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