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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甲○○

樓之5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7-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