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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號上 訴 人 戊○○○被 上訴 人 甲○○

丙○○丁○○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夥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履行合夥契約
裁判日期:20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