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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視新都會管理委員會

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日期:200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