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視新都會管理委員會
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