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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乙○○

己○○

6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

辛○○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宣告地役權消滅
裁判日期:200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