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甲○○
丁○○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原告追加以吳鄧蘭等四百零三人為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正提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追加訴訟狀繕本四百零三份,並提出準備書狀陳明追加之訴之聲明及請求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按他造之人數提出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