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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澤民間96年度訴字第583 號交付簿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交付簿冊等
裁判日期:2008-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