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4號上 訴 人 乙○○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丁○○、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6,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