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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96年7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計算至96年8 月7 日止,上訴期間即告屆滿。而上訴人遲至96年8 月10日始行提起上訴(見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日期),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