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1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96年度附民字第108 號),本院於96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分別係設於臺北市○○區○○路○○○ 巷○○號2 樓光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紅公司)生產部門之課長及員工,被告於民國96年1 月中白某日15時許,在上址公司2 樓工具室內,見工具室內僅原告1 人在打電腦,認有可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原告,以談論公事及為原告按摩肩膀舒壓為由,先以雙手按摩原告肩膀,趁原告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以左手伸入原告之衣服內觸摸原告之胸部外圍,原告深感驚嚇而立即衝出該工作室;被告又於96年2 月
4 日16時許,在上址公司2 樓生產線車台附近,先假借指導原告處理某項業務,竟意圖性騷擾,至原告後方,乘原告毫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以雙手按摩原告肩膀並撫摸原告之背部及腰部,進而按摩原告臀部之股溝及左大腿左側,又以右手伸入原告衣服內伸到原告之褲檔鼠蹊部碰觸原告肚臍附近,且另一手撫摸原告之胸部外圍時,為原告所阻擋,詎被告竟對原告稱:你要乖乖聽話,將來加班的機會才會比較多等語,原告不堪其擾而衝出該工作室。被告對原告為性騷擾之不法侵權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7 號刑事判決判處役30日及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在案。原告受性騷擾後身心嚴重受創,睡夢中亦因心生恐懼而不得安睡,且感受遭到公司同事異樣與不平等眼光對待,對原告造成莫大損害,為此訴請被告賠償原告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原告係十信高中畢業,在光紅公司上班每月底薪1 萬多元,連加班及全勤年薪約40多萬元。公司同事以異樣眼光原告,對原告指指點點,造成原告工作上的困擾,公司的組長也不讓原告加班等語,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7 號刑事判決、扣繳憑單、畢業證書影本等為證,並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
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96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5 %計算之利息,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2 次對原告為性騷擾(妨害原告性自主之自由權)之不法侵害行為,經檢察官提公訴,並經本院判事庭分別判處拘投30日及有期徒刑4 月,並已確定在案之事實不爭執,惟以:事發後,公司曾介入協調,被告願以10萬元與原告和解,原告不肯,伊現願以15萬元與原告和解;原告因醫治罹患旁貝氏症之兒子,3 年間花費
150 萬元,兒子仍不治死亡,其間均係向銀行或親戚借貸,目前房屋向他人承租,家中有6 歲、3 歲2 名子女,原告之妻在家帶小孩,並無工作,伊月薪約10萬元,現仍積欠銀行卡債20 0多萬元,與債權銀行協商結果,每月要攤還36800元;原告在雲林縣褒忠鄉老家之2 筆共有土地,原告之持分共約15 7.1平方公尺(約合47.49 坪),1 坪約1 萬多元,原告要求慰撫金100 萬元過高,伊無力負擔等語置辯;並提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出具之全財產稅額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萬泰銀行協商覆核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收入證明切結書、當事人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註記申請書等為證。並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原告主張被告2 次對原告為性騷擾,撫摸胸部、臀部、鼠蹊、肚臍,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處等妨害原告性自主之自由之不法侵害行為,暨被告性騷擾原告所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罪之刑責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易字第597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及有期徒刑4 月(均得易科罰金)確定,被告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佐,並有本院96年度易字第597 號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乙案之刑事卷全卷之影卷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故意性騷擾,假藉談論公事及指導業務,乘原告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自原告身後以雙手按摩其肩膀,以手伸入原告衣服內撫摸原告之胸部外圍,及以右手按摩原告肩膀、撫摸背部及腰部,按摩臀部之股溝及左大腿內側,又以右手入原告衣服內伸到原告褲檔鼠蹊部碰獨原告肚臍附近,另一手撫原告胸部外圍等行為已妨害原告之性自主權,自屬侵害民法第195 條之自由法益(人格法益之一種),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甚鉅。故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於法有據。
五、又按法院對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審酌不法侵權之情節、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形定之。本院審酌被告係原告之上級主管,2 次意圖性騷擾,假藉道談論公事或指導業務,而乘原告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自原告身後,或以手伸入原告衣服內撫摸原告之胸部外圍,或以右手按摩原告肩膀、撫摸背部、腰部、臀部之股溝及左大腿內側,且以右手入原告衣服內伸到原告褲檔鼠蹊部碰獨原告肚臍附近,另一手撫原告胸部外圍等行為,已嚴重妨害原告之性自主之自由意志,原告並因被告之性騷擾行為,引致公司同事指指點點,其心理受有相當痛苦,被告現為光紅公司關渡廠組長,月薪約10萬元,惟其因醫治旁貝氏症兒子花費150 萬元後仍不治,現仍積欠銀行卡債、信用貸款等200 萬元,依協商結果,按月攤還36,800元(參被告提出之萬泰銀行協商覆核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收入證明切結書、當事人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註記申請書等),被告一家四口僅原告賺錢養家,被告在雲林縣袞忠鄉老家有2 筆共有土地,約47.5坪及一部民國88年出廠之2000西西三陽汽車(參被告提出之台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出具之全財產稅額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據被告稱土地每坪1 萬多元,則約值6 、70萬元,而出廠8 年多之國產車,殘值約10萬元);而原告係高中畢業,據原告稱現仍在光紅公司上班,月薪1 萬多元、加班費、全勤獎金等,年收入約40餘萬元(有卷附畢業證書、扣繳憑單等可證)等情,認依兩造之經濟狀況暨身分、地位、侵權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原告請求慰撫金100 萬元,尚嫌過高,應以20萬元範圍內為公允合理,可以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正當。
六、從而,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原告就其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併此敘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