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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

黃鄭錦甲○○乙○○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等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3,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1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日期:200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