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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本件原告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81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82,69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6,441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45,4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契約
裁判日期: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