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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鄭夙芬律師複代理人 己○○被 告 乙○○

甲○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4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0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