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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 訴 人 丙○○即 被 告

甲○戊○○○乙○○被上訴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0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