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4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轉讓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陸萬玖仟零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仟元外,尚應補繳柒萬陸仟玖佰零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依據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資產負債表:

{4,868,251元(現金及存款)+296,000元(應收票據)+4,280,070元(應收帳款)+3,298元(預付款)+918,882元(暫付款)+[396,166,100元(96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10,433,152元(土地增值稅)]-14,839,464元(負債)}÷1,200股×34股=7,969,033元

裁判案由:股權轉讓登記
裁判日期:200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