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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股權轉讓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 萬9,033 元,應徵裁判費11萬9,8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依據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資產負債表:

{0000000 元(現金及存款)+296000元(應收票據)+0000000元(應收帳款)+3298元(預付款)+918882元(暫付款)+[000000000元(96年度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00元(土地增值稅)] -00000000元(負債)}÷1200股×34股=0000000 元

裁判案由:股權轉讓登記
裁判日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