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反訴原告 甲○○
統群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林智育律師張克西律師反訴被告 乙○○
丁○○己○○戊○○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