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3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己○○、戊○○、丙○○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貳佰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