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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3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

丁○○己○○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