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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 告 玉京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被 告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合約書第8 條、室內裝修設計工程委託合約書第5 條第2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日期:200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