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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 告 翁添訴訟代理人 翁文童被 告 翁進文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所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蔡正雄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中,記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蔡正雄律師,惟原告與蔡正雄律師業已解除委任關係,此有蔡正雄律師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可參( 見本院卷第241頁) 。是以就此部分應予更正,而應刪除該部分之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