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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醫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醫字第2號原 告 甲○○

7之3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移送前來。按依上開法條第3 項規定:「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玖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