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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 告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離職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等
裁判日期:200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