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3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茵草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賈國棟會計師(義信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弄十五之三號七樓)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00,000 股中之200,000 股,即持有已發行股份50% 之股東,並同時為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有權隨時查閱相對人公司之相關營業帳簿表冊。又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不甚明瞭,懷疑相對人公司資金有遭人挪用之情,為保障聲請人之股東權益,爰依法向鈞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50% 之股東,此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應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故聲請人之聲請,自堪准許。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賈國棟會計師(義信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台北縣汐止市○○街○○○ 巷○○弄15之3 號7 樓)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有該會97年10月1 日北市會字第0970520 號函可稽,本院審酌賈國棟為執業會計師,且資歷經驗豐富,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賈國棟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