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18號聲 請 人 丁○○
丙○○甲○○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定檢查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載明聲請人持股股數)。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