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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18號聲 請 人 丁○○

丙○○甲○○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定檢查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載明聲請人持股股數)。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案由:改定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