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18號聲 請 人 乙○○
樓相 對 人 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定檢查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